申辦方在制定組合產品研發的監管策略時需要精心設計,并應充分考量策略適應性和產品制造過程,從而大限度降低項目整體風險。普米爾醫藥(Premier Research)監管策略經理Alborz Salavati博士建議申辦方:為制定理想的適應性監管策略,應從項目最初階段就與監管機構進行積極互動,這是項目成功的關鍵所在。
組合產品的定義
根據美國FDA《聯邦法規》第21章第3.2e條文(CFR 3.2e),組合產品的定義是“由藥物和器械任意組合而成的產品”,包括生物制品和器械組合、藥物和生物制品組合,以及藥物、器械和生物制品組合。該條文闡述了在法律上被視為“組合產品”以及需接受多個FDA辦公室或審查中心審查的各種情況。
監管中的管轄權分配
申辦方在考量組合產品研發項目的監管策略時,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需要進行新藥臨床試驗申請(IND)或試驗用器械豁免(IDE)申請,以及該申請的批準機構是哪一個。
FDA的組合產品辦公室(OCP)獨立于藥物、生物制品和器械評估中心存在,為FDA提供針對組合產品生命周期的接觸和監督窗口。然而OCP不自行審查任何產品,并依賴于具有審查和監管主要管轄權的藥品審評與研究中心(CDER)、生物制品審評與研究中心(CBER)或醫療器械和輻射健康中心(CDRH)進行審查和報告。
管轄權分配是OCP關注的首要關鍵步驟。申辦方可通過正式提交屬性界定申請(RFD),獲得OCP對于擬議產品分類和管轄權問題的官方約束性反饋。此外,OCP在申辦方提交屬性界定預申請(pre-RFD)的過程中,會就產品的監管分類提供非正式回復或非約束性反饋。
在多數情況下,管轄權分配看起來是一個相當簡單的過程。然而,并非所有組合產品都能輕易分類,OCP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和規定才能做出決策。由于潛在的不確定性,申辦方與監管機構盡早進行正式溝通對于確保產品設計和監管策略合乎監管機構要求來說至關重要。這對于FDA和申辦方來說,無疑是雙贏的選擇。
提交和審查程序
除了簡化管轄權分配流程外,制定審慎的監管策略也有助于確保審查程序按計劃順利推進。盡管OCP在審批前和審批后對項目進行監督,但并不審查申辦方提交的文件。組合產品項目將由指定的FDA中心負責對臨床試驗申請的審查,并在此過程中從其他相關中心和辦公室獲取支持。
組合產品的上市申請具有一定的監管復雜性,FDA專門針對相關程序發布了名為《以電子格式提供監管提交文件-使用eCTD規范的某些人類藥物產品申請和相關提交》的行業指南。
CMC和上市后策略
申辦方在制定組合產品的監管策略時,確定適用的生產和上市后標準也很重要。一般來說,藥物或生物制品需要制定良好的生產實踐標準,而醫療器械生產則需要制定質量管理系統。
盡早與FDA進行正式溝通,并在協作互動中為產品找準定位,既有助于簡化早期審查中心管轄權分配的流程,也有利于制定雙方均認可的適用于項目的監管策略。普米爾醫藥(Premier Research)旗下Premier Consulting部門在與FDA等監管機構協作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專長于為組合產品規劃開發路徑。
關于普米爾醫藥
普米爾醫藥(Premier Research)目前已經充分掌握腫瘤學和血液學、罕見病、神經科學、全球開發注冊策略等各方面領域。依托 20 年產品開發經驗,公司可以提供從初始策略制定、臨床開發再到最終監管申報的一站式全方位服務。